【聯合報/陳崑福】
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,接到法院開庭通知,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,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,把債權「賣給」財務顧問管理公司,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,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。
據了解,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,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,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,車主也完全不知情。因當初是私下和解,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,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,最後只好讓步,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「和解」條件。
針對這一現象,法官表示,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,「合法」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,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,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,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,同時也提醒民眾,「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」,即使是小車禍,也千萬別私下和解。
「受害人」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,他兩年前騎機車,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,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,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,他以為沒事了,沒想到兩年後,接獲法院開庭通知,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。
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,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,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,保險公司付款後,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,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,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,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。
陳姓男子表示,當初只是擦撞,以為只是小車禍,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,為免影響交通,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,「如果對方沒有錯,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!」
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,陳姓車主車門毀損,送廠修理,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,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。
陳姓男子表示,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,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、跑法院,只好接受調解,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、一萬五千元和解。
法官說,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,目前還有三件,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,在保險業相當知名。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,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,即使沒有證人,基於信賴原則,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,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。
100年4月5號 話題A9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